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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私家侦探:公诉过程中漏检、错检监督的

广州市私家侦探:公诉过程中漏检、错检监督的实践研究新时代检察工作背景下,聚焦监督主体责任已成为检察机关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重要途径。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公诉环节是承接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过去和未来的环节。 它可以实现对整个诉讼过程的全方位监督,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对漏检、错检的监管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 司法实践中,监督灵活性较高,但监督效果并不理想。 要深入研判漏检、错检原因,总结归纳本质规律,加大监管力度,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效果刚性。

[关键词] 公诉监督、漏检、错检

一、简介

实践中,公诉机关对漏检行为的监督主要集中在漏诉犯罪和漏诉犯罪的监督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必须查明“是否有遗漏的犯罪行为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遗漏犯罪通常被称为遗漏犯罪。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公诉过程中漏检、错检监督的实践研究,是指遗漏的犯罪人; 本条所称错诉仅指能够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情况,不包括因证据存疑而无法起诉的情况。

与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的监督不同,漏检、错检的监督没有详细的规范性指导。 不同的检察官在办案时会产生不同的监督效果。 任何案件都是现实中发生的、由人、事、行为等多重要素碰撞、交织而引发的事实过程。 遗漏或错误识别的元素都是唯一的,不可能通过枚举穷尽所有可能性。 性质,从而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完全依靠检察官的专业意识和办案经验来发现。 检察机关长期以来面临“案件多、案件少”的困境。 此外,一些检察官的监督力度不够。 漏诉、错诉监管未得到足够重视,已成为诉讼监管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加强漏诉监管,是精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的内在需要。 对错检行为进行监督,是确保无辜者不被追究责任、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在2018年2月第二十一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指出:“五年来,依法纠正了呼吉勒案、聂树斌案等39起重大冤案”。与法律。” [1]错检成为公民质疑司法公信力的核心矛盾。 鉴于此,本文将以漏检、错检的普遍性和本质规律为研究对象,揭示漏检、错检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监管长期弱化的原因。并结合自身办案实践。 探讨发现漏检、漏检、错检的常规方法和技巧,为提高检察官对漏检、错检的监督能力提供借鉴。

2. 漏诉、错诉的常见情况

(一)客观条件限制导致取证不足

“侦查机关在侦查时,受到办案时限、办案警力、侦查技术、侦查手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很难深入开展侦查。” [2]侦查机关一直存在几个错误倾向:在团伙犯罪中,更多地把精力放在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嫌疑人身上,而忽视甚至纵容起配角或从属作用的犯罪嫌疑人。 特别是在涉及规模较大的传销组织的案件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刚加入传销组织时也是其他人员犯罪的受害者。 为了尽快结案,有的办案人员甚至将一些低层传销人员当作唯一的受害者; 过分依赖获取有罪证据,忽视客观物证的收集; 只注重关键事实的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的收集粗糙、碎片化,导致证据链核实强度不足广州侦探网,证据证明体系不完整。

(二)考核机制僵化,造成调查惯性。

侦查机关的绩效管理和评价体系长期以来以抓捕数量为中心。 尽管近年来强调评价不能仅以数字来判断,评价指标也更加全面、细致,但“数量”的核心地位不可动摇。 逮捕犯罪嫌疑人,只需要一个事实。 调查人员习惯性地专注于调查证据最充分的事实,以确保嫌疑人落网。 这客观上减少了对其他犯罪证据的需求。 收集、提取、修正和保存标准。 “侦查机构的这种侦查惯性很容易耽误收集客观证据的机会,甚至重要证据被毁掉。” [3]许多犯罪中某些事实的遗漏往往就是由上述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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